1.问:什么是谈话提醒?
答:谈话提醒是指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话的方式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教育。
谈话提醒应坚持问题导向,必须针对党员干部执行“六大纪律”、履行“两个责任”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谈话提醒是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是越往后执纪越严的重要体现,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能以谈话提醒代替监督执纪的其他形态,避重就轻,抓小放大。
2.问:为什么要开展谈话提醒?
答:开展谈话提醒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条件。王岐山同志指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从纪律审查的实践看,很多被查处的领导干部共同的忏悔是缺乏及时有效的谈话提醒。严管就是厚爱,开展谈话提醒工作,有效增强当前党员干部监管的薄弱环节,形成谈话提醒、谈话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互相衔接,更加完善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机制。
开展谈话提醒是层层压实主体责任的有效举措。当前主体责任仍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化”、“空化”,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仍存在重业务、轻党建的倾向,主体责任未能落实到位。条件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对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有利于强化主体责任意识,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主体责任。
开展谈话提醒是当前广东反腐败斗争形势的客观需要。广东地处改革开放和对敌斗争“两个前沿”,又处在经济社会全面转型、改革开放全面深化的关键时期,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更为突出。在当前形势下开展谈话提醒,就是要唤醒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使他们不踩“红线”、不越“雷池”。
3.问:谈话提醒的主体和对象是谁?
答:谈话提醒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领导同志。谈话提醒的对象为主管或分管的党员干部。
各级党组织要按中央和省的通知条件,细化谈话提醒规定,可以将单位中层部门负责同志列为谈话提醒主体,形成一级谈一级、级级有责任的工作格局。
非党干部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成为谈话提醒的主体和对象。具体办法由各地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问:谈话提醒的启动情形有哪些?
答:党员干部在执行“六大纪律”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节轻微、未达到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可视情况实施谈话提醒,责令整改。
5.问:谈话提醒的形式有哪些?
答: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条件,谈话提醒分“咬耳扯袖”和“红脸出汗”两种形式。“咬耳扯袖”是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送行提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红脸出汗”是对一些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告诫,责令整改。
6.问:谈话提醒如何组织实施?
答:谈话提醒由各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谈话程序、方式和主办部门由各级党组织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党委(党组)工作部门要协助领导干部做好谈话提醒记录、统计和归档工作,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纪委(纪检组)按分工监督推动党委(党组)组织实施,防止包办替代。
7.问:《谈话提醒表》应如何使用和留存?
答:今后,各地各单位统一使用中央纪委制定的《谈话提醒表》。《谈话提醒表》由谈话人填写,各级党组织指定的工作部门负责留存。
省部级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表》由省党廉办留存,省部级领导干部每季度最终一天前将当季《谈话提醒表》及电子版送省党廉办。
8.问:《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应如何使用?
答:根据中央纪委条件,谈话提醒工作实行季报制度,相关工作情况和表格于每季度最终一天报送省党廉办。
各地级以上市党廉办负责汇总填写本市的《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形成书面工作情况,按时汇总上报省党廉办。
省纪委各派驻机构、省直纪工委协助省党廉办收集归口联系单位的《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情况。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单位要及时将《谈话提醒工作情况统计表》和工作情况送归口联系的省纪委各派驻机构。由其转报省党廉办。
报送数据和材料时,应将电予版和纸质版一并报送。
9.问:谈话提醒的结果如何运用?
答:各级党组织要严明谈话条件,实行“留痕”监督。对被谈话提醒后仍然顶风违纪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组织人事都门要将被谈话提醒情况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年终考核、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省党廉办将把各级党组织开展谈话提醒工作作为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每季度通报曝光统计情况,倒逼责任落实。
(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6月17日印发)